(二)会计师(32名)
1、支力:中准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技术合伙人、中级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2002年开始从事证劵业务,2006年10月成为合伙人。
2、叶慧: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级会计师,所内新三版领域专家。现任上海分所审计二部主任。叶慧女士为天职国际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金融审计组、TT与信息技术委员会成员,具有丰富的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审计经验。
3、朱宗瑞: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会计师。研究生学历。朱宗瑞女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商学院MPACC校外导师。
4、朱清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会计师。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冶金机械厂财务处副处长、山东淄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副主任、山东博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助理。
5、闫丽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资产评估师(CPV)、税务师(CT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曾就职于中央企业财务部、曾任中外合资企业财务负责人。1993年考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4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曾任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
6、祁卫红: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2001年开始从事证劵业务,2004年5月成为合伙人。
7、李江山:审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审计工作超过二十年,1998年开始从事证劵业务,同年,成为合伙人。
8、李志林: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审计和证劵业务,2001年5月成为合伙人。
9、杨涛: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会计师。研究生学历。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2001年成为合伙人,2003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
10、杨文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会计师。1992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5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0年成为合伙人。
11、邱程红: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会计师。研究生学历。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7年成为合伙人。
12、何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第四届会员代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第一批地方行业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命题专家。
13、沈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2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11年成为合伙人。
14、宋朝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审计和证券业务,2005年成为合伙人。
15、张小东: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次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5年成为合伙人。
16、张敬鸿: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市场与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分所所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等。
17、陆士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会计师,EMBA。1994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9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7年成为合伙人。
18、陈志: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同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10年成为合伙人。
19、陈少明: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0年——1992年,任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财务处会计;1993年——1997年就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财务处会计;1997年——2004年,就职于北京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历任审计助理、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04年——2006年任北京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2007年——至今,任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
20、陈志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级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副经理,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专家服务团队成员。
21、林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曾就职于江南水泥厂,南京市中国旅行社从事财务工作。1994年进入江苏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5月进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证券金融审计部主任;2007年11月任副主任会计师;2014年1月任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22、周海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擅长上市公司,大型国企财务报告审计;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中的会计、审计及法律问题;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相关服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和咨询等领域。
23、赵波: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级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3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10年成为合伙人。
24、赵勇军: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1995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6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1年成为合伙人。
25、钟建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会计师。1992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9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1年成为合伙人。
26、俞德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级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同年成为合伙人。
27、祝小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1991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6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1998年成为合伙人。
28、高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律师,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金融方向)领军人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财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外聘内核委员。
29、高彦琴: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同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4年成为合伙人。
30、童益恭: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会计师。1992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7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02年成为合伙人。
31、戴伟忠: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会计师。1989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1995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1998年成为合伙人。
32、魏强: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级会计师。1998开始从事审计和证券业务,2010年成为合伙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闫丽明、邹文华、瞿小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网农或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首次接受委托为中健网农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但相关审计底稿中缺少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中健网农2016年度、2017年度未审财务报表执行总体分析时,仅计算各科目余额变动比率,未对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未对余额波动较大的科目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对中健网农2016年度预付账款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凭证显示中健网农2016年3月同时向数十余名农户支付大额、等额的预付货款,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底稿“对舞弊的考虑-测试会计分录”中“包含整数或同一尾数的分录”所列各项均填写“否”,对舞弊风险的判断与预付账款凭证检查结果矛盾。
(二)2017年12月,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回车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与中健网农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锦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其购买房屋,交易金额2,237.88万元,并于2017年12月向庄锦明支付2,040.00万元。至审计报告日,上述房产尚未完成过户,庄锦明仍将上述房产对外出租,租金归公司所有。对于上述异常情形,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仅向管理层了解关联交易原因及预计过户时间,未获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及他项权利证明、合同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等支持性凭证以评价上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内控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6年末,中健网农预付账款余额1.48亿元,较上年度增加54.84%,占总资产比例达40.63%。2017年末,中健网农预付账款余额1.42亿元,占总资产比例达31.46%,且年底存在大量农户预付款退回的情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虽询问了管理层,但未结合行业惯例对预付账款必要性进行分析,未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五、往来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发函信息核查不到位。部分往来款科目函证审计底稿中未见发函清单,未记录应收账款被询证者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发函信息核查过程。
(二)部分询证函未直接发给被询证者。中健网农2016年、2017年“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的函证程序中,17份询证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发出,另有个别询证函发函收件人、发函地址均与审计底稿中登记的被询证者、联系地址不一致,审计底稿未见相关说明。
(三)采用跟函方式函证的,审计底稿未见跟函记录。中健网农2016年预付账款审计底稿记录对2家单位和144名自然人均采用跟函方式函证,发函日期均为2017年3月5日,并取得全部询证函回函,但自然人询证函仅有被询证者签字及手印,审计底稿未见跟函记录、被询证者身份证明信息、函证过程拍照等,审计底稿不足以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际执行了跟函程序。
(四)审计底稿留存、记录不完整,无法证明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部分询证函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单或相关资料,无法核实相关信息。部分询证函仅留存发函、回函快递单复印件,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留存原件的原因。此外,多数询证函发函、回函为二维码下单,快递单未显示寄件方、收件方信息,审计底稿也未记录发函、回函快递流转信息等核查记录。
(五)未对异常回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以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部分询证函回函方与被询证者不一致;二是部分询证函直接回函至中健网农;三是六家外地被询证者回函显示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厦门市寄出;四是中健网农2017年“预付账款”科目函证程序中存在不同询证函回函的快递单号一致的情形,其中,十余份询证函回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寄出;五是部分自然人询证函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未经被询证者签字,但加盖了中健网农公章。对于上述回函异常情形,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回函可靠性,未能恰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中健网农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底稿中均记录拟检查预付款项期后收货情况,实际未执行上述检查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闫丽明、邹文华作为中健网农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邹文华、瞿小焕作为中健网农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丽明、邹文华、瞿小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引以为戒,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改进工作,向厦门证监局报送改进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